當事人: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凱平
社會信用代碼:91150821MA0N8GQQ3D
住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110國道南高新路西側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對你公司非法占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集體土地建停車場、酒店附屬辦公樓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2016年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集體土地建停車場、酒店附屬辦公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1份、黃凱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黃凱平為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權人黃建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受權委托書1份。
2、《詢問筆錄》1份,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實。
3、現(xiàn)場勘測筆錄1份,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情況。
4、五原縣宗地圖1份,現(xiàn)狀圖1份,規(guī)劃圖1份,影像圖1份,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面積7625.24平方米。
5、地籍認定材料1份,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7625.24平方米土地為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集體土地,地類為建設用地、耕地。
6、規(guī)劃認定材料1份,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7625.24平方米土地符合五原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7、現(xiàn)場照片2張,證明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停車場、酒店附屬辦公樓的建設程度。
我局已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十五日內將非法占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7625.24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集體經濟組織。
2、沒收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土地上新建的7625.24平方米建筑物。
3、對內蒙古力華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的7625.24平方米集體土地上,建設用地面積1874.81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耕地面積5750.43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貳角(228757.2元)。
履行方式:1、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將非法占用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7625.24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榮豐村集體經濟組織;2、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將予以沒收的非法建筑移交五原縣自然資源局;3、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轉賬或匯兌的方式轉入內蒙古五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興昌鎮(zhèn)支行,戶名:五原縣財政局,賬號:880 100 122 0000 0000 11934。
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政府或巴彥淖爾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五原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武斌 甄志強
電 話:0478-5232865
地 址:五原縣隆興昌鎮(zhèn)蒙中巷
五原縣自然資源局
2024年9月9日